在域名行业当中,大多数时候都遵循“先注先得”的原则,并且域名具有不可复制性,所以优质的域名往往需要“先下手为强”;尤其是对于域名投资领域的投资者而言,凭借着自己敏锐的商业嗅觉以及洞察力,提前注册具有一定价值的优质域名并出售,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但是在过往的域名新闻当中,我们却不难发现,不少企业品牌在提起域名仲裁时,都会声明是对方“恶意抢注”域名;那么怎样才是正常注册域名,怎样才不算“恶意抢注”域名呢?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简单地讲述一下,如何界定与名恶意抢注行为。
▶ 域名抢注的界定
“域名恶意抢注”是指恶意地将让人享有权益的名称或标识(如商标、商号、姓名)注册为域名,并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域名抢注行为
①针对“驰名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即域名持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引起公众混淆的行为;
由于域名具有全球唯一且不可复制性,行为人(域名抢注者)抢先将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在客观上排斥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注册行为,使驰名商标所有人不能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另一方面,由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对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即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因而驰名的商标获得特殊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可以扩展到网络领域。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良好商誉,普通公众会自然对其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产生信任感,域名持有人的抢注行为无偿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即认为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剥夺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用其良好商誉进行网络经营获取利益的权利,甚至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
因此,行为人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行为,一般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针对注册商标抢注域名行为
即域名持有人将他人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引起公众混淆的行为;
与驰名商标相对应的普通注册商标其效力受到地域限制和类别限制,注册商标只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专有保护,故注册商标的效力不能扩大延伸到网络领域。
对于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犯,关键是看域名申请人主观是存在恶意以及是否引起混淆;
例如某品牌名称为“kedesin(举个例子)”,并为自己的品牌申请了商标“kedesin”,行为人刻意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如kedesin.co、kedesin.net),并以此搭建与商标持有人网站内容或外观相同或相似的网站,则会被认定为主观存在恶意引起混淆。
▶ 抢注者意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①以出售获利为目的抢注域名
若是域名抢注者通过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并以此高价出售获利,则构成恶意抢注。
②恶意阻止商标权人注册域名
由于域名具有不可复制性,若是域名抢注者并非为自己使用或是高价出售抢注域名,而是希望通过注册域名,使得商标权人无法注册或使用该域名,也有可能构成“域名阻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