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号:D2020-3504
争议域名:NOO.com
概要:投诉人隶属美国第三大能量饮料公司Vital Pharmaceuticals, Inc.;该公司使用 “NOO” 标志推广销售能量饮料、服装等,并因此申请仲裁域名“NOO.com”,被裁决反向域名劫持
投诉人:JHO 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精英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Mahad Taheri
历史程序:
2020 年 12 月 22 日,投诉人向当地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中心”)发起投诉
中心核实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和产权组织统一域名补充规则的正式要求。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
2021 年 1 月 18 日,中心任命 Christopher S. Gibson 作为该事项的唯一专家组成员
事实背景:
投诉人隶属于世界上最大的能量饮料生产商之一Vital Pharmaceuticals, Inc.(“VPX”);VPX 推广了一系列以“NOO”和其他术语为特色的饮料和服装
投诉人在全球拥有 1,200 多个注册和待批商标,并提交了投诉人指出与本程序相关的“NOO”系列商标副本;以及“NOO” 标志的推广和销售证据
本案争议域名“NOO.com”于 1998 年 9 月 10 日注册,并于 2005 年被被投诉人购买;被投诉人的域名解析为“www.noo.com”网站,其中包含“What's NOO?”以及链接的网页<noo.com> 子域名
双方争论:
投诉人:
①投诉人称争议域名“NOO.com"与其 “NOO” 相关商标相同易混淆
②被投诉人此前曾申请“NOO”商标用于营销服务
③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此前曾提出以高于市场价格的$150,000 美元的价格出售该域名,因此认定被投诉人一直在恶意使用该域名
被投诉人:
①投诉人所注册的“NOO”相关商标,均在 2020 年提交,而被投诉人自 2005 年以来一直拥有该域名
② “NOO.com”从未用于推广或销售饮料、能量饮料和服装的业务;此前该域名仅用于宣传他人的活动和旅行体验
③被投诉人称,并未与投诉人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中使用该域名,因此并不存在与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仲裁结果:
A.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确定该域名与投诉人 "NOO "标志相同或容易混淆,因为该域名完全包含了“noo”一词
B.权利或合法权益以及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的商标可追溯至 2020 年,也就是被投诉人于 2005 年购买该域名后约 15 年, 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在早年的 NOO 标志中产生了商誉或声誉。
该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在 2005 年购买域名时,并未针对投诉人的 "NOO" 标志
由于投诉人未能证明该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无需解决第二个要素——被投诉人是否对该域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无法同时证明域名仲裁的三要素,故投诉被驳回;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要求专家组作出反向域名劫持的裁决
域名反向劫持: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的事实表明,投诉人在合理调查后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索赔是毫无根据的;被投诉人在投诉人获得其“NOO” 标志的商标权之前大约 15 年注册了该域名,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在这 15 年内恶意使用该域名
UDRP 的先例表明,接受/或拒绝出售域名的要约,本身并不表明存在恶意(这是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依赖的唯一证据)
出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曾试图进行 RDNH
总结:
纵观以往的域名仲裁案例,企业的知名度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域名仲裁的成功率,但这往往不是决定性因素
并且域名持有人出售域名时,并未涉及到投诉人商标、品牌或与投诉人业务同一领域的竞争对手广告,专家组一般不会认定为恶意;所以在域名交易的谈判过程当中,是否有涉及投诉人商标、品牌,也会成为专家组判断域名持有人是否存在利用争议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因素之一